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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莆仙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日本莆仙同乡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旅居日本的莆仙乡亲,促进乡亲爱国爱乡,增进友谊,沟通信息,加强合作,相互帮助,共同发展,积极发展公益活动,广泛建立社会关系,为莆田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所在地点 日本国千叶县船桥市日之出2-15-28       电话/FAX:047-404-3166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凡旅居日本的俗煮祖籍莆仙的同乡,年满十六周岁,不分性别,愿遵守本会章程及参加本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将适当吸收居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热心本会事业的侨胞和同胞为名义会长,适当吸收日本地区非莆仙的知名人士为顾问。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设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各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副监事长若干人。根据会务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或对本会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人士为名义会长或永远名义会长。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组成,请名义会长参加,会长为召集人。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制,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第八条 本会实行监事会管理制,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
第九条 各次的换届工作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推选新一届名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人选,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监事,正副理监事长,正副会长可连任,会长,理事长,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第十一条 根据会务需要,可设秘书长一人和秘书处,财务部,康乐部,妇女部,发展部等工作机构,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和理事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理监事联席会议之各有关决议等;
2. 审议和决定理监事之增补事宜;
3. 研究处理会务中的重大问题;
4. 提出修改章程等重大议案;
5. 决定本会各项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1. 执行同乡联合会章程;
2.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3. 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4. 处理内外事务;
5. 根据会务需要,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6. 筹集资金及批准开支计划;
7. 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8. 批准吸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向本会提出议案和咨询;
4. 享受本会提出的福利和优待;
5. 优先获得本会提出的各种服务。
第十五条 名义会长,名义会员可享受会长,会员同等待遇。本会聘请的顾问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参谋意见,本会充分尊重顾问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会允许会员退会,拟退会的会员须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退会报告,缴清会费,移交会务。
第十七条 会员的一切权利不能转让他人,若会员逝世其权利自行停止。凡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籍的,不得享受本会任何权利,所交纳的会费概不退还。

第四章 义务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必须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会的权益和信誉,积极为本会建言献策。
第十九条 为确保会务的正常开展,本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慷慨解囊,会费及其他捐款之数目金额以及缴交时间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没有特殊理由拖延三个月不交会 费者,被视为自动退职或退会。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若违反章程,妨碍会务和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的,在监事会调查后,提请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审议通过会员议案,换届改选理监事会。如特殊需要, 由会长提议,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或10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决定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会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两次大会之间不应超过15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根据需要决定召开,研究处理会务中的紧迫及重大问题。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在,由其授权理事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至二次由理事长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研究决定、有关会务,必要时可邀请监事会的有关人员参加。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在, 由其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议之各项决议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送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研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会务,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的有关人员参加。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长不在,由其授权的副监事长主持。监事会议之各项决议由监事长或会议主持人送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二十五条 理监事联席会议,由理事长和监事长共同提出或半数以上理监事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理事长和监事长主持。理监事联席会 议之各项决议由理事长送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种会议出席人数不足以下法定人数不得作出任何决议,各种会议决议等,须出席会议过半数的人赞成才能通过,无法出席会议之人员可以书面授权出席会议 人员参加投票,若赞成和反对相同,会长有最后的决定权。
1 会员代表大会,10%或100名以会员出席;
2 常务理事会议,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
3 理事会,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4 监事会,过半数的监事出席;
5 理监事联席会议,过半数的理事和监事出席。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日本莆仙同乡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即时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日本莆仙同乡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说明,本章程解释权属日本莆仙同乡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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